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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如果該抵押權在租賃前就已經存在并且已經登記,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可以根據合同關系起訴房東,主張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根據你的陳述,你首先要確定幾個事實:1、案涉房屋設立抵押關系是在你承租之前還是之后?2、抵押是否設立抵押登記手續?在確定這兩個問題的前提下,若你承租在前,抵押在后的,即使拍賣也不影響你的租賃關系,若有效抵押在前,你承租在后的,那么租賃關系不能對抗有效抵押權,這種情況你可以依據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起訴房東要求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根據你所述存在抵押前租賃后的事實,那么司法拍賣會去除掉你的租賃權,你的損失只能另案起訴房東主張你的權益,盡快起訴后可參加拍賣款的分配。
建議積極與經辦法院溝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